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_绿植租赁_火狐体育全站官网在线网址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发布时间: 2023-12-16 作者: 绿植租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1月7日以书面专人送达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并于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30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会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杨焰先生主持,经与会人员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情况(一)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调整对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详见刊登于2019年1月12日本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二)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

  为了解决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汇通”)与其他投资方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天康汇通拟用现金购买谭惊侠(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庆(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标的资产,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现因对部分事项需进一步确认,故对本次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购买资产方案调整如下:

  依据万隆(上海)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并经各方协商一致,最终确认标的资产价值为37,847.4942万元,其中谭惊侠拥有的标的资产的价值为25,028.3035万元,张文庆拥有的标的资产的价值为12,819.1907万元。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康生物”)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进行增资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本公司指定信息公开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天康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进行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现因对本次增资的部分事项需进一步确认,故对本次增资方案做调整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康汇通”)原股东共同对天康汇通进行增资,其中公司以现金27,547.8784万元增资,资产金额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塔城地区汇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塔城汇通”)、新疆丝路绿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丝路绿乡”)分别以实物资产13,465.0119万元、13,002.5575万元增资(增资的实物资产经万隆(上海)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具体增资方案如下表所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关于调整对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康汇通农业有限公司增资方案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本次对控股子公司增资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农副产品收购、批发、零售,农作物烘干、仓储物流、广告发布制作,装饰装潢,房屋租赁、机械租赁、对外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农业机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其他粮食加工、生产、销售;粮食收购、仓储、销售;农作物种子经营;厂房投资、玉米烘干、玉米仓储、农副产品收购、仓储、销售、农作物种植、视频销售、厂房及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范围:农副产品收购及销售,农作物烘干,仓储服务,农业机械服务, 粮食收储设备加工,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铁路货物运输代理,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服务,农资生产加工及销售,房屋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天康生物持有51%股权,塔城汇通持有38.74%股权,丝路绿乡持有10.26%股权。

  本次公司以自有资金27,547.8784元对天康汇通增资,其他各方以实物资产增资。经万隆(上海)资产评定估计有限公司评估,各方实物资产评估情况如下:

  1.1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汇通拥有的标的资产的评价估计价格为150,519,030元;绿乡拥有的标的资产的评价估计价格为125,083,450元;前述评价估计价格均未包括在增资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在前述评价估计价格基础上,经各方协商一致,最终确认标的资产价值合计为294,075,694元,其中汇通拥有的标的资产的价值为157,892,627元;绿乡拥有的标的资产的价值为136,183,067元;由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汇通和绿乡在合资公司合计2,940万元现金出资尚未实缴,各方同意在资产增资的同时,将汇通和绿乡合计2,940万元认缴出资的出资方式变更为资产出资,并以本次资产增资中的对应部分替换。

  1.2在资产增资的同时,天康生物拟以现金27,547.8784万元向天康汇通增资;本次增资的具体方案详见“一、概述”。

  1.3本次增资完成后,天康汇通的股权结构详见“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本次增资情况 ”。

  2.1各方同意,资产增资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分别与天康汇通签署《标的资产交割确认单》,且资产增资方应将标的资产的相关权利凭证(如有)交付至天康汇通。《标的资产交割确认单》签署之日即为交割日。

  2.2自交割日起,标的资产即交付给天康汇通;除土地、房产等需要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才可视为出资完成的资产外,其余标的资产自交割日起即视为已完成转让,权属转移至天康汇通名下。

  2.3各方同意,资产增资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土地、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明细见《评估报告》)。即将《评估报告》中所列载的标的资产中的全部土地房产过户登记至天康汇通名下,取得权利人为天康汇通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资产增资方承诺在完成登记之前天康汇通有权无偿占有和使用上述土地房产,且上述土地房产不会被任何政府机构征收、征用或拆迁,亦不会被任何第三方主张权利。

  2.4自交割日起,天康汇通即成为标的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资产增资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任何义务和责任,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2.5自交割日起,天康汇通及其授权代表将完全接管标的资产,并使用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6资产增资方应就标的资产转让在交割日向天康汇通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2.7各方确认,资产增资仅涉及标的资产,资产增资方自身的任何合同、债权、债务均与天康汇通无关,均应由资产增资方自行处理。

  2.8天康汇通应于交割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资产增资出具《验资报告》。

  3.1天康生物应当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天康汇通缴付全部增资款:

  3.1.3资产增资方在本协议中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在作出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至交割日时仍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在重大方面不存在失实、误导不正确或没有实现的情况;

  3.1.4不存在任何针对资产增资方已发生或就资产增资方所知有几率发生的诉求,并且该等诉求旨在限制本次增资、或对本协议的条款、条件造成重大不利改变,或根据天康生物的合理和善意的判断,可能会引起本次增资的完成没办法实现或不合法或不宜接着来进行,或可能对天康汇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2天康汇通应于现金增资缴付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现金增资出具《验资报告》。

  3.3天康汇通应在现金增资缴付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1除非本协议中另有明确约定,各方将按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其因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应由其缴纳和支付的税金与费用。

  5.1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者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违约;另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守约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并承担由于其违约而引起的一切经济、行政或法律责任。

  5.2因一方违约导致其他方受到有关政府机构处罚或向第三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违约方应当对其他方因此受到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5.3资产增资方违反《增资协议》中第3.3条的约定,未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12)个月内完成标的资产中所包含的全部土地、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资产增资方应当按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资产评定估计价值向天康汇通以现金补足出资,并且应当赔偿给天康汇通和天康生物造成的损失。同时资产增资方应当保证天康汇通有权继续无偿占有和使用上述土地房产。

  5.4在交割日后,若因发生在交割日之前(包括交割日)的与标的资产有关的事由而致使天康汇通遭受任何第三方起诉、仲裁、权利诉求、政府处罚、没收的,资产增资方应当赔偿给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造成的损失。若导致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产生对第三方的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该等赔偿相应的责任应由资产增资方承担;因上述事由导致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向第三方先行赔付的,天康汇通有权向资产增资方追偿。

  5.5资产增资方发生以下违约情形之一且给天康汇通造成损失的,资产增资方应向天康汇通支付违约金2,000万元,并赔偿给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造成的全部损失:

  5.5.1资产增资方违反《增资协议》中第6.2条的约定,对于相关承租土地,未及时协调出租方与天康汇通签订新租赁合同,或新租赁合同不符合《增资协议》中第6.2条约定条件,或租赁期限内上述承租土地无法维持正常使用而影响天康汇通生产经营的;

  5.5.2汇通违反《增资协议》中第6.3条的约定,未及时注销额敏县志远玉米加工专业合作社、额敏县杰勒阿尕什镇汇通农业专业合作社、托里县玛依勒根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

  5.5.3资产增资方违反《增资协议》中第6.4条的约定,新增与天康汇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或未及时按照天康汇通和天康生物认可的方式处理完毕增资方现有的尚未纳入本次增资范围的农作物收购仓储销售业务和相关资产的;

  5.5.4增资方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或所承担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在重大方面存在失实、误导、不正确或没有实现的情况,或该陈述、保证和承诺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且该等情况对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的商业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的。

  5.6若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任一资产增资方应当向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承担补偿/赔偿责任的,其他资产增资方应承担连带共同责任,天康汇通和/或天康生物可向汇通、绿乡任一方主张全部补偿/赔偿责任。

  6.2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三十日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仲裁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7.1本协议经各方自然人签字及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在天康生物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7.3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因交易背景发生明显的变化,各方另行协商后应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做修改和补充。经过各方签署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7.4未经各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在前述权利或义务上设定任何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本次增资完成后,天康汇通将成为新疆最大的玉米收储及销售企业,对公司今后进一步整合新疆伊犁、塔城等玉米产区的资源,扩大收储和销售规模等具有深远意义;另一方面将深入玉米产业链所有的环节,从收购、烘干、仓储、销售环节逐步进入到物流、农资、服务环节。

  对公司现存业务来说,公司目前形成了动物疫苗、饲料及饲用植物蛋白的生产销售,种猪繁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肉制品销售的产业链。玉米作为饲料生产的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一般占饲料成本的 70%左右,因此玉米价格直接影响企业饲料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生猪养殖成本,其影响贯穿公司产业链的始终,对公司饲料及生猪产品的成本及市场竞争力具备极其重大的影响。通过本次增资,将大大增强公司整个产业链的竞争力,降低上游玉米原料价格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也将持续关注本次增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